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47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劉以全

原告
陳琦元
訴訟代理人
江凱芫律師(法扶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紳豐工程有限公司、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金富譽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此於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定有明文。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568,8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443元。經核提繳工資補償部分(1,483,6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工資涉訟事件,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原告應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501元(計算式:15,751元×2/3=10,501元)。

三、從而,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2元(計算式:26,443元-10,501元=15,9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四、如原告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獲准時,可暫時免繳納第三項的裁判費,但應先向本院陳報已為聲請訴訟救助。之後如聲請訴訟救助遭駁回時,即須依第三項說明繳納裁判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