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張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51號 原 告 張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璟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如附表所示之新臺幣(下同)70,634元,原應徵收如附表A欄 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惟依前揭法律規定,就工資、勞退損失部分,因原告請求項目係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涉訟,故應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如C欄所示,而應徵收如附表D欄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劉雅文 附表:(單位均為新臺幣/元,且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原告 工資 勞保費用差額之損失 勞退損失 共計 A欄:原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 B欄:工資、勞退損失部分原應徵收之裁判費 C欄:暫免徵收裁判費即B欄X2/3 D欄: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即A欄金額-暫免徵收裁判費即C欄 張翔 67,628 2,214 792 70,634 1,000 1,000 667 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