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7 日
- 當事人錢光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53號 原 告 錢光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騰峰保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法定利息損失新臺幣(下同)壹仟柒佰陸拾壹元,此部分非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訟,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另外111年12月、112年1月工資及假日出勤工資肆萬零捌佰 伍拾柒元及退休金壹仟伍佰貳拾柒元共肆萬貳仟參佰捌拾肆元,此部分為工資及退休金,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惟因原告此部分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及退休金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原告此部分應繳納之裁判費為參佰參拾參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共計壹仟參佰參拾參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