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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官
    王士珮

  • 原告
    簡嘉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55號 原 告 簡嘉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仁嘉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 加班費新臺幣(下同)1萬6,500元、預告工資1萬元、資遣費3萬元,金額共計5萬6,5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 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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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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