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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73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吳幸娥

原 告
朱韻潔
被 告
賴溪發(即五福臨門鍋物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2,15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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