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77號
- 原告
- 高聖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莉玲
- 訴訟代理人
- 潘俊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旻哲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零捌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