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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1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王士珮

原告
陳鏝琋
訴訟代理人
方道樞律師
被告
曜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輝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於112年3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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