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14號
- 原告
- 陳鏝琋
- 訴訟代理人
- 方道樞律師
- 被告
- 曜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輝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於112年3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