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楊千儀
- 當事人徐偉倫、億萊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19號 原 告 徐偉倫 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律師 被 告 億萊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洋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複 代理 人 鐘煒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 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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