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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55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徐玉玲

原告
天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凱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暉翔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肆拾捌萬玖仟元,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壹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之調解聲請費貳仟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壹萬參仟柒佰伍拾壹元(15,751-2,000=13,751)。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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