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55號
- 原告
- 天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蔣凱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暉翔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肆拾捌萬玖仟元,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壹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之調解聲請費貳仟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壹萬參仟柒佰伍拾壹元(15,751-2,000=13,751)。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勞訴字第15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暉翔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肆拾捌萬玖仟元,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壹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之調解聲請費貳仟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壹萬參仟柒佰伍拾壹元(15,751-2,000=13,751)。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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