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曾恩怡、汎得科技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周麗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61號 原 告 曾恩怡 被 告 汎得科技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麗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伍佰肆拾萬零伍捌零貳元」記載,應更正為「伍拾肆萬零伍佰零貳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