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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6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徐玉玲

原告
沈信宏
被告
首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玲
訴訟代理人
林忠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原本及正本中理由二第四行記載「112年11月23日合法送達」,應更正為「112年11月8日合法送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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