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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6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徐玉玲

上訴人
即原告
沈信宏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首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玲
訴訟代理人
林忠義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勞訴字第169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5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下同)112年12月11日即送達於上訴人及被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見本卷第230-1頁)。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算至113年1月2日即已確定,有試算表可按,而上訴人遲至113年1月5日始行提起上訴,已逾法定期間,依上說明,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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