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沈信宏、首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張麗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沈信宏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首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玲 訴訟代理人 林忠義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勞訴字第169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5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下同)112年12月11日即送達於上 訴人及被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見本卷第230-1頁) 。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算至113 年1月2日即已確定,有試算表可按,而上訴人遲至113年1月5日始行提起上訴,已逾法定期間,依上說明,應予以駁回 。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