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90號
- 原告
- 楊柏溱
- 原告
- 周佩玄
- 原告
- 許琬綺
- 原告
- 鄭竣鴻
- 原告
- 李美霓
- 原告
- 鄭岳帛
- 原告
- 宋瑋麟
- 原告
- 趙詩欣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崇宇律師(法律扶助)
- 被告
- 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景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勞訴字第19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