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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90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楊千儀

原告
楊柏溱
原告
周佩玄
原告
許琬綺
原告
鄭竣鴻
原告
李美霓
原告
鄭岳帛
原告
宋瑋麟
原告
趙詩欣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崇宇律師(法律扶助)
被告
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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