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楊千儀
- 原告楊柏溱、周佩玄、許琬綺、鄭竣鴻、李美霓、鄭岳帛、宋瑋麟、趙詩欣
- 被告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90號 原 告 楊柏溱 周佩玄 許琬綺 鄭竣鴻 李美霓 鄭岳帛 宋瑋麟 趙詩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崇宇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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