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9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劉以全

原告
宋政星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陳世杰律師
被告
小南門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仁
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抗辯兩造合意管轄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請求移轉管轄等語(見本院卷第87至89頁),且經原告當場表示「同意移轉管轄」一語(見本院卷第85頁),依上述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故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