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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09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賴彥魁

原告
陳家堉
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律師
被告
慶新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春員
訴訟代理人
陳芃諭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鄭羽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10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兩造應補正事項如下:

㈠原告應提出被告終止勞動契約之證據資料,並對於有無預支薪資乙事表示意見。

㈡被告應提出112年6月9日前給付薪資之證據資料,並攜帶被證7加工承攬契約書原本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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