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09號
- 原告
- 陳家堉
- 訴訟代理人
- 王文成律師
- 被告
- 慶新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華春員
- 訴訟代理人
- 陳芃諭
- 訴訟代理人
- 蘇奕全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鄭羽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10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兩造應補正事項如下:
㈠原告應提出被告終止勞動契約之證據資料,並對於有無預支薪資乙事表示意見。
㈡被告應提出112年6月9日前給付薪資之證據資料,並攜帶被證7加工承攬契約書原本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