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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1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楊千儀

原告
陳柏彥
訴訟代理人
葉力豪律師(法律扶助)
被告
德州儀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原榮
訴訟代理人
羅祖芳律師

蔡嘉政律師

許維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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