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謝宗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宗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源迅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請求金錢給付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6,952元【計算式:未付工資4萬3,500元+資遣費1,813元+加班費3,751元+提撥退休金2,748元+伙食 津貼2,030元+代墊費用3,270元+失業給付差額6萬9,840元=12萬6 ,9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惟扣除伙食津貼2,030元、代墊費用3,270元、失業給付差額6萬9,840元之其餘金錢給付 ,係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5萬1,8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 第1項規定,暫免徵第二審裁判費2/3即1,000元。另上訴人請求 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95元【計算式:1,995-1,000+4,500=5,495】,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 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