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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42號

請求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楊千儀

原告
葉明清
原告
陳瑄
共同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律師
複代理人
方景平
被告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冠生
訴訟代理人
池泰毅律師

張惇嘉律師

林夏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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