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42號
- 原告
- 葉明清
- 原告
- 陳瑄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薛進坤律師
- 複代理人
- 方景平
- 被告
-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任冠生
- 訴訟代理人
- 池泰毅律師
張惇嘉律師
林夏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勞訴字第242號
張惇嘉律師
林夏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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