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洪也婷、兼受告、訴訟代、瑿美人股份有限公司、楊美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8號 上 訴 人 洪也婷 被 上訴人兼受告 知人訴訟代 理人 黃宗仁 受 告 知 人 瑿美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楊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