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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32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楊千儀

原告
林財旺
訴訟代理人
蔡淑美律師(法律扶助)
被告
雙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宏章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靜怡律師
被告
競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啓明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葉駿毅
被告
有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吉田
被告
林重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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