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重國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玟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33,447元(計算式:250萬+4,133,44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原重國字第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33,447元(計算式:250萬+4,133,44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