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志宏、愛瑪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230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非訟代理人 陳豊文 債 務 人 愛瑪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朱冠臻 債 務 人 張健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一)新臺幣(下同)貳仟貳佰零陸萬陸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4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壹仟壹佰伍拾萬貳仟陸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 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伍佰肆拾玖萬柒仟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3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四)貳佰肆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3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