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6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5 日
- 當事人捷元股份有限公司、葉啓棟、訾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明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678號 債 權 人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啓棟 債 務 人 訾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鳳 債 務 人 張明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捌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