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6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9 日
- 當事人旺星有限公司、林秀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693號 債 權 人 旺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承鋐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承鋐國際有限公司營業所設於臺北市大安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