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8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倍廷、忠味水產有限公司、沈聖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89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非訟代理人 沈弘祚 債 務 人 忠味水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沈聖忠 人 債 務 人 沈姿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肆萬陸仟陸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