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9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5 日
- 當事人華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張華伸、吳春祥即順福室內裝潢工程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997號 債 權 人 華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華伸 債 務 人 吳春祥即順福室內裝潢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經債權人正確用印之聲請狀正本(本件所提出之聲請狀之債 權人用印部分為使用彩色影印之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