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6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森余有限公司、徐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61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林義騰 債 務 人 森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玉玲 債 務 人 徐玉玲 余忠源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利息及違約金部分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示之借據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