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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74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747號

債權人
華廷室內裝修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凱華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陳佑仲律師
債權人
維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乃駿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陳佑仲律師
債務人
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承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華廷室內裝修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維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貳萬肆仟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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