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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9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
    盧彥旭即盧雍凱聲請對債務人安杰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974號 債 權 人 盧彥旭即盧雍凱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安杰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 第4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安杰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查本件請求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7年北勞簡字第219號、臺北地院108年度勞簡上字第43號 及臺北地院110年度勞再易字第3號等民事判決並確定在案,此有臺北地院上開判決附卷可稽。債權人就同一法律關係重覆提起本件聲請,依一事不再理之法理,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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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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