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9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張原嘉即成市通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92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徐志凱 債 務 人 張原嘉即成市通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零玖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二)貳萬參仟柒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三)肆拾伍萬零肆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