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5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佳又盛股份有限公司、范良賢、創異物聯股份有限公司、林莉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552號 債 權 人 佳又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良賢 債 務 人 創異物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莉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玖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