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8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5 日
- 當事人泰盛大樓管理委員會、袁世澤、李秀菁即松柏設計工程行、顏來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876號 債 權 人 泰盛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袁世澤 債 務 人 李秀菁即松柏設計工程行 債 務 人 顏來旺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李秀菁、顏來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