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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8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5 日

  • 當事人
    泰盛大樓管理委員會李秀菁即松柏設計工程行顏來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876號 債 權 人 泰盛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袁世澤 債 務 人 李秀菁即松柏設計工程行 債 務 人 顏來旺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李秀菁、顏來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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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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