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7 日
- 當事人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陳嘉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5560號 債 權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秋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13條 第1項前段、民法第29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主張意旨略為:債務人向復華商業銀行辦理分期付款,支付購買機車之價金,依約債務人應以分期付款方式於指定之繳款期日按時給付,詎債務人自民國94年3月25日起即未再給付,帳款尚餘新臺幣9,086元未依約繳款等語,並提出「復華銀行消費性商品貸款契約書」,且以該契約第17條載明申請人(借款人)同意任何一情況下復華商業銀行得將請求申購人( 借款人)支付分期價款之 權利,...讓與復華商業銀行委託人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申請人(借款人)...茲確認已接受讓與之通知...為由,主張債務人茲確認已接受讓與之通知,惟 本件債權人並非上開契約之原債權人,另系爭契約書所立之債權讓與之條款,屬定型化約款,債務人於立約時,並無協商討論之空間,是本件債權於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前,無法逕以此認定債務人已受通知債權讓與之情事,則債權人既未踐行民法第297條第1項債權讓與通知,即難生債權讓與之效力,依首揭規定,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