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6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張瓊瑜即小島民商行、登峰文創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5651號 債 權 人 張瓊瑜即小島民商行 債 務 人 登峰文創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登峰文創之正確名稱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與住所或居所之地址。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所請求利息之計算方式(本件聲請狀記載請求自本件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計載之利息,並未記載請求利息之利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