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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60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朱冠臻

  • 原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愛瑪實業有限公司法人張健元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玖萬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6026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非訟代理人 藍偉中 債 務 人 愛瑪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朱冠臻 人 債 務 人 張健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玖萬參仟玖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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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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