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60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勝宏、東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6028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東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東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右家 債 務 人 陳右家 債 務 人 盛宴資產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正毅 債 務 人 林錦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億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壹仟參佰壹拾陸萬伍仟貳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零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