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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602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6028號

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務人
東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東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右家
債務人
陳右家
債務人
盛宴資產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正毅
債務人
林錦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億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壹仟參佰壹拾陸萬伍仟貳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零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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