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68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6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盧珮瑜即盧比小吃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684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吳承駿 債 務 人 盧珮瑜即盧比小吃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玖仟壹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下同)參拾捌萬肆仟捌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六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零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