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錦興興業有限公司、黃瓊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31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周柏成 債 務 人 錦興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瓊瑢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壹仟伍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二)肆萬零捌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三)參拾參萬柒仟肆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四)捌萬肆仟參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