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3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諦諾智金股份有限公司、劉晉良、李冠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7382號 債 權 人 諦諾智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晉良 債 務 人 李冠儒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有註冊使用aifain平台及使用aifian平台Bacon專案 服務之釋明證據(請提出債務人之註冊資訊及以電子文件方 式作成之意思表示內容)。 二、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