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6 日
- 當事人荷馬國際有限公司、黃加昇、三重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鄧錦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43號 債 權 人 荷馬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加昇 債 務 人 三重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錦煌 一、債務人三重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對債務人游宗翰之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債務人游宗翰戶籍設於三重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游宗翰之聲請應予駁回。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三重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