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48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481號
- 債權人
- 葉珈均即昌鈺企業社
- 債務人
- 陳立閔
蔡連棠
施東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肆萬肆仟捌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