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957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9570號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債務人
- 巴弟廣告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軍威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柒仟參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利息:
違約金: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序號 本金餘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157,310元 自111年7月9日 至111年9月27日止 年息3.575% 自111年9月28日 至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3.7% 自111年12月21日 至112年3月28日止 年息3.825% 自112年3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3.95% 序號 本金餘額 (新臺幣)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57,310元 自111年8月10日 至111年9月27日止 年息0.3575% 自111年9月28日 至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0.37% 自111年12月21日 至112年2月9日止 年息0.3825% 自112年2月10日 至112年3月28日止 年息0.765% 自112年3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