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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957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9570號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巴弟廣告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軍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柒仟參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利息:

違約金: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序號 本金餘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157,310元 自111年7月9日 至111年9月27日止 年息3.575%   自111年9月28日 至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3.7%   自111年12月21日 至112年3月28日止 年息3.825%   自112年3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3.95%
序號 本金餘額 (新臺幣)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57,310元 自111年8月10日 至111年9月27日止 年息0.3575%   自111年9月28日 至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0.37%   自111年12月21日 至112年2月9日止 年息0.3825%   自112年2月10日 至112年3月28日止 年息0.765%   自112年3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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