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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961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9611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非訟代理人
周怡穎
債 務 人
尤彥翔即亞彥商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肆萬參仟零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四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捌拾貳萬玖仟陸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四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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