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18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蔡明忠、永佳樂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林之晨、蘇彥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1860號 債 權 人 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權 人 永佳樂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之晨 債 務 人 蘇彥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伍佰參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永佳樂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點、第二點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分別均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