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218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2186號
- 債權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慶言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李慶良
- 債務人
- 忽必烈健身館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鄭朝杰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鄭宏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佰玖拾萬貳仟陸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壹拾參萬捌仟伍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