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4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3 日
- 當事人陽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張繼鳴、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453號 債 權 人 陽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繼鳴 債 務 人 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翁育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一)債務人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翁育芬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肆佰柒拾壹萬捌仟捌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翁育芬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仟壹佰陸拾柒萬參仟伍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翁育芬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貳仟參佰柒拾捌萬零壹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