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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620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6203號

債權人
吳昆山
債務人
承韻洋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耀璋
債務人
郭守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捌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26203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650,000元 承韻洋行有限公司、郭守祥 自民國112年08月0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002 新臺幣 750,000元  自民國112年08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003 新臺幣 750,000元  自民國112年08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004 新臺幣 850,000元  自民國112年08月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005 新臺幣 850,000元  自民國112年08月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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