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64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陳楚云即永平企業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644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洪敏誠 債 務 人 陳楚云即永平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捌仟捌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壹拾柒萬捌仟陸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