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73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詮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銘仁、德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7320號 債 權 人 詮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銘仁 債 務 人 德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致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於知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陸萬陸仟貳佰肆拾玖元陸角,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